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14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42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梁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2年1
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月18日9時30分宣判,惟
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