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橋小字第13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王汶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0
,000元。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設籍在彰化縣彰化市,而本件
侵權行為地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與建興路口,均非本院管轄
區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自屬違誤。爰依前開規定,並審酌被告居住彰化地
區,應以在彰化應訴較為便利,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