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橋小字第12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LEONARD CHAN HUAN YANG (曾煥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INCLAIR KANE BRADLEY (辛肯)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萬1,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