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橋小字第12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郭偉鳴
被 告 許誠忠
訴訟代理人 余柳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餘由原告
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5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劉怡欏(以下逕稱劉怡欏)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
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20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自高雄市○○區○
○路00巷0○0號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內,朝向系爭社區之大
門(下稱系爭大門)方向向外行駛,即將駛至外部道路時,
明知汽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且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朝系爭大門之方
向駛出。適有訴外人黃冠棊(以下逕稱黃冠棊)駕駛系爭車
輛自系爭大門之外部駛入系爭社區,2車因而在系爭社區內
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車體受損(下稱系爭交通事故),支
出必要之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8,500元(含工資1,500元
、烤漆7,000元),原告已悉數理賠與被保險人。爰依侵權
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車輛要通過系爭大門駛出系爭社區時,黃冠
棊應該要讓被告車輛先出去,黃冠棊已經看見前開情形,卻
仍執意進入系爭社區,致雙方無法會車,而被告車輛之後方
並無空間再供被告倒退,故原告應承擔黃冠棊之與有過失,
而負50%之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黃冠棊與被告
均有會車相互之間隔少於半公尺之過失,且系爭交通事故之
過失比例為各50%。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
有明文。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
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
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系爭車輛車體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損,支出必要之維修費
用8,500元(含工資1,500元、烤漆7,000元),原告已悉數
理賠與被保險人等事實,有佳穎輪業有限公司估價單1份、
修車統一發票1份、車損及維修照片5張、系爭交通事故現場
照片10張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第39至47頁),
是原告自得於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劉怡欏行使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惟因原告對被告之權利係基於保險代位之法
定債權移轉關係而來,並非新生之權利,故原告應承擔經劉
怡欏同意,駕駛系爭車輛之黃冠棊之50%與有過失。
㈢原告承擔黃冠棊之50%與有過失後,得向被告請求之數額為4,
250元(計算式:8,500×50%=4,250)。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4,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9
月13日(見本院卷第6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為裁判費1,000元,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