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振谷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虹塗裝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15,881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