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橋簡字第7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玫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麗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
第一審判決部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