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5年度潮補字第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LOPEZ MARILOU TIMBAL瑪莉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
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000元,
被告已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前揭規定應將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5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LOPEZ MARILOU TIMBAL瑪莉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
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000元,
被告已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前揭規定應將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