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潮補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6號
原 告 潘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心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115年度潮補字第6號
原 告 潘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心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