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115年度潮補字第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曦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鍾健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原告請求的
金額500,000元,加計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5日止之利息
,則訴訟標的金額為528,7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9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50萬元) 利息 50萬元 113年11月1日 114年12月25日 (1+55/365) 5% 2萬8,767.12元 合計 52萬8,767元
115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曦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鍾健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原告請求的
金額500,000元,加計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5日止之利息
,則訴訟標的金額為528,7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9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50萬元) 利息 50萬元 113年11月1日 114年12月25日 (1+55/365) 5% 2萬8,767.12元 合計 52萬8,7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