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潮補字第4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林義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具
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查,原告起訴未繳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命原告於時
限內補繳裁判費。
二、查,原告以「林義閔」名義提起本件訴訟,於小額訴訟表格
化訴狀之具狀人卻無林義閔之簽名,僅記載有撰狀人陳明玉
,是命原告於時限內具狀補正有林義閔簽名之起訴狀到院。
三、請具狀說明請求金額12,000元包含什麼項目及項目金額加總
計算式(12,000元是什麼損害費用?如何得出12,000元?)
,如為自行車維修費用,請提出自行車購買證明(應載有購
買年份)。又查,訴外人即原告之女林素吟以自行車所有人
自居,另向屏東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此外,原告提出建隆
車行負責人為原告本人,是請具狀說明該等自行車所有權人
究竟應屬林素吟、建隆車行即林義閔,又或為林義閔,並應
附上佐證資料。如非林義閔所有,應一併更正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