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5年度潮補字第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45號
原 告 盧冠妏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
償,惟刑事案件之被告經判決無罪,故原告應依法繳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5年度潮補字第45號
原 告 盧冠妏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
償,惟刑事案件之被告經判決無罪,故原告應依法繳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