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5年度潮補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肇元即張威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肇元即張威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66
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