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115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原 告 京承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玉萱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鍾玉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繳裁判
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8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