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潮補字第1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文龍
林逸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
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