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訴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訴字第1號
原 告 蔡楊秋謹
蔡坤璋
蔡坤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請
兩造於開庭前先行向本院聲請閱卷,就本院調取之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驗報告書中「㈣背腰臀部及四肢部」之記載內容(附於
相驗卷),涉及死者於事發時有無繫妥安全帶而有無與有過失之
事,於開庭前7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