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及清潔維護費114年度潮補字第4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青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及清潔維護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對被告李志忠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4,8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