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4年度潮補字第3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幹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幹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58元,應繳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幹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幹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58元,應繳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