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4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洪振文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的戶籍謄本(
註明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洪振文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的戶籍謄本(
註明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