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8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847號
原 告 蘇芃音
被 告 曾○○
兼 前 列
法定代理人 曾○○之母
曾○○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第244條第1項、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
項第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對被告曾○○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地址,
又被告曾○○為未成年人,自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
址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裁判費與補正被告地址、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等資料
,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
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