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6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蘇羽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陳田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0,5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114年度潮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蘇羽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陳田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0,5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