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6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洪佳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治、楊懷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27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