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6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632號
原 告 劉慧君
被 告 鍾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58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及自113年6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2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案件,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24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之事實,
核與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7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內容相符,堪信
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
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
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僅以書狀表示同意一造辯論終結本案,本
院審酌前揭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6月17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又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為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簡字第632號
原 告 劉慧君
被 告 鍾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58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及自113年6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2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案件,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24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之事實,
核與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7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內容相符,堪信
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
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
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僅以書狀表示同意一造辯論終結本案,本
院審酌前揭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6月17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又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為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