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60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李麗昭
訴訟代理人 郭展榮

被 告 林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0日17時56分許,在原告所有位於屏東
縣○○鎮○○街000號住處(下稱系爭住處)門前,竟砸毀、破
壞原告所有置放於門前之數個盆栽、太陽能燈與植栽,致原
告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合計新臺幣(下同)4,580元(
下稱第一次毀損行為)。
 ㈡被告又於112年4月21日凌晨3時22分及3時40分許,以持油漆
潑灑之方式,將白色油漆潑灑至訴外人郭展榮及原告居住之
系爭住處鐵門、地板及原告所有停放於該處之電動自行車(
下稱A車)、郭展榮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B車)及訴外人王惟昕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下稱C車),致令上揭物品美觀效用減損而不堪
使用(下稱第二次毀損行為)。而被告之第二次毀損行為,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
決,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判處拘役40日,嗣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
3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系爭
刑事案件)。而被告第二次毀損行為,除使上揭物品美觀效
用減損外,亦因被告潑灑油漆,致系爭住處之騎樓及其天花
板、大門、鐵捲門、第二道門等,均遭油漆污染,清理困難
,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合計122,550元。又被告對
原告所有系爭住處以潑灑油漆方式毀損上揭物品,致原告恐
懼不安,已影響原告居住安寧,原告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
元,以上合計請求賠償227,130元。綜上,原告爰依據民法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27,130元。
二、被告之答辯:伊否認有為第一次毀損行為,這是訴外人即伊
弟弟林豐毅做的,伊只是拿地上被林豐毅砸過的空心磚朝木
板丟,地上有一些植物、盆栽,零零碎碎的東西都是林豐毅
砸的,與伊無關,另林豐毅已經賠償原告。至於第二次毀損
行為部分,伊就有因系爭刑事案件,經判處上揭罪刑確定之
事實,不予爭執。就原告請求附表二損害金額部分,編號8
的不鏽鋼門結構沒有損壞,油漆可以處理掉,不需換新的鐵
門,編號9部分,油漆可以處理掉,不需打掉重做,另精神
慰撫金部分,伊不同意賠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96條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
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
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就第一次毀損行為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為第一次毀損行為等語,惟
被告否認並為上揭辯解,則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告有為第一
次毀損行為之對己有利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規定,負舉證之責。經查,林豐毅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
62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其有於112年4月20日17時42分許,
在系爭住處前,以石頭敲擊方式,毀損原告置放於系爭住處
路旁之水缸、盆栽等犯行,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
罪,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並應依和解筆錄內容賠償原
告1萬元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刑事簡易
判決卷宗核閱無誤,原告對此亦表示不予爭執,應堪認屬實
。而林豐毅已有於上揭時、地,為毀損原告所有水缸、盆栽
等犯行,則被告是否再有為第一次毀損行為,自有疑問。另
原告固提出現場照片為證(本院卷第91至95頁),惟觀之照
片內容,係被告將地上一塊空心磚拾起後,往房屋門前丟擲
之動作,而地上已有破損之盆栽及雜物等,是尚無從僅憑上
揭照片,即遽予認定被告有為原告所指稱之第一次毀損行為
。至於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照片,僅係物品受損之情形,並
無從據此即認定係被告有為毀損行為。綜上,原告無法舉證
證明被告有為第一次毀損行為,則原告以被告有為第一次毀
損行為為由,請求賠償附表一所示之損害,自屬無據,不應
准許。
 ㈢就第二次毀損行為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有為第二次毀損行為,且此行為經法院以系爭
刑事案件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
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表示不予爭執,則原告
此部分主張,應堪採信。而被告對原告為毀損犯行,致其受
有財產上之損害,則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6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2.另原告主張被告之第二次毀損行為,除使上開物品美觀效用
減損外,亦因被告潑灑油漆,致系爭住處之騎樓及其天花板
、大門、鐵捲門、第二道門等,均遭油漆污染,合計原告受
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122,550元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為辯,
經查,原告就其受有損害一節,業據其提出建物所有權狀、
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郭展榮、王惟昕,已
各將B車、C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行車執照(本
院卷第79至87頁)、如附表所示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被告
對此亦未表示爭執,是固堪認被告受有如附表二所列物品之
損害,然就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部分,原告僅就編號7
、9部分,提出報價單2 份為證,其餘損害金額部分,均未
提出相關憑證供本院參酌,且就編號8、9部分,原告自承係
整個不鏽鋼門換新的費用及整個騎樓花崗岩打掉重新鋪設的
費用等語,然觀之照片內容,係不鏽鋼門及騎樓地面有部分
遭潑灑油漆之情形,然此或可以去除表面油漆方式或重新上
漆方式回復原狀,且上揭物品本身結構是否因表面遭潑漆而
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而需全部換新,實有疑問,是原告主
張其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金額,實難採信。惟原告確實
受有損害,已如上述,本院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規定,審酌如附表所示受損害之物品內容、受損害之情形、
折舊、我國社會一般物價水準等情狀,認為原告得請求如附
表二物品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金
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3.另就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查本件被告係以對原告系爭
住處潑灑油漆之方式為毀損行為,客觀上應足以使原告心理
上產生恐懼不安,應已影響原告之居住安寧,而屬不法侵害
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本院審酌被告所為犯罪行為之
態樣及原告所受侵害非輕,應已屬情節重大,則參諸上揭民
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應屬有據。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
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
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有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先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 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本院爰就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審酌兩
造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之學經歷、收入、財產所得狀況,及卷
附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所載內容
,並參酌被告犯罪行為之手段、態樣,原告所受之侵害程度
,及兩造上揭學歷、收入、資力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
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
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賠償金額為本院酌定附表二所示物品
之損害金額5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合計為10萬元。從而
,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金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陳述、抗辯,經審酌與本院上揭判決結果並不生影
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併予說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頁數 1. 空心磚十塊 6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頁) 2. 辣椒盆栽一棵 2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頁) 3. 孤挺花三株 78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頁) 4. 孤挺球莖約十顆 6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頁) 5. 紅骨九層塔一株 3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頁) 6. 騎樓LED燈 1500元 照片(本院卷53頁) 7. 太陽能庭園燈3支 6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3頁) 合計4,580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頁數 1. 藍色安全帽一頂 6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頁) 2. 電動自行車油漆處理費用兼換胎 1,0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頁) 3. 好神脫水桶一個 420元 照片(本院卷第59頁) 4. 磁磚油漆處理費用 未知 照片(本院卷第53、59頁) 5. B車處理費用 10,000元 照片(本院卷第49、51頁) 6. C車處理費用 7,000元 照片(本院卷第49、61頁) 7. 鐵捲門油漆處理 7,000元 報價單、照片(本院卷第14、51、61頁) 8. 不鏽鋼門(含底座) 30,0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3頁) 9. 騎樓地面花崗岩 48,080元 報價單、照片(本院卷第13、51頁) 10. 騎樓斜坡泥作 5,000元 照片(本院卷第61頁) 11. 騎樓兩旁隔牆以及天花板重新油漆 10,0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1頁) 12. 紗窗兩片 1,3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5頁) 13. 自行車安全帽一頂 350元 照片(本院卷第55頁) 14. 自行車座墊把手處理費用 1,0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5頁) 15. 隔音墊兩片 800元 照片(本院卷第57、59頁) 合計12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