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4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黎阮秋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偉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8,35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