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小字第6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6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吳信忠
被 告 林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36元,及自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367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7,2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A車)於113年1
月3日12時57分許,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在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榮總醫療大樓東側門前處,因未保持
兩車行車間隔距離而與A車發生碰撞,致車體受損,被告就
本件事故應負50%肇事責任,原告因而支出59,200元修復費
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4年9月24日高市警左分交字第
11473738600號函、高雄市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交通處
理登記表在卷可佐,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
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查原告主張因修復A 車支出費
用59,200元(含零件49,700元、烤漆6,500元、鈑金3,000元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
自出廠日107年1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法第12
4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113年1月3日,已使用6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4,97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上無須折舊之烤漆6
,500元、鈑金3,000元,合計共14,472元,又被告就本件事
故應負50%肇事責任。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36元(計算式:扣
除折舊後修復費用14,472元×50%=7,23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起訴狀繕本於114年9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
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
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
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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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9,700×0.369=18,33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9,700-18,339=31,361
第2年折舊值    31,361×0.369=11,57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1,361-11,572=19,789
第3年折舊值    19,789×0.369=7,30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9,789-7,302=12,487
第4年折舊值    12,487×0.369=4,60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487-4,608=7,879
第5年折舊值    7,879×0.369=2,90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879-2,907=4,97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972-0=4,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