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小字第5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季凱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