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小字第5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520號
原 告 賴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政然
被 告 邱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小字第520號
原 告 賴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政然
被 告 邱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