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勞補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蘇文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再添即太一鐵工所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係請求給付工資?
㈡、如是,請陳報兩造間是否曾經勞資爭議調解。如有,請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資料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
本件暫以請求給付工資認定其案由,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
元×1/3=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蘇文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再添即太一鐵工所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係請求給付工資?
㈡、如是,請陳報兩造間是否曾經勞資爭議調解。如有,請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資料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
本件暫以請求給付工資認定其案由,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
元×1/3=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