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9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清泉即莊陳枝金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清泉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3,765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