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9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玲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玲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81元,應繳裁判費3,6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