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9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21號
原 告 姚欣慧
被 告 鄧子傑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將被告鄧子傑的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