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潮補字第9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0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
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