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8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98號
原 告 高禧愛
法定代理人 賴珮嘉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法扶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