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8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93號
原 告 王清三
被 告 黃氏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21萬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20%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545,7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
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113年5月14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3,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萬元 1 利息 21萬元 105年5月16日 113年5月13日 (7+364/366) 20% 335,770.49元 小計 335,770.49元 合計 545,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