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潮補字第8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7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彥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
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