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8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45號
原 告 王述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茵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