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潮補字第8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林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汽車
修復估價單(需區分零件及工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行
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交通費支出
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