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7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芸熙、楊喬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楊
喬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