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潮補字第1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曾瑞琴
訴訟代理人 曾毅誠

林奕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僅以曾瑞琴為原告,惟
請求內容另包含「曾徐富英、曾克誠、曾毅誠、曾瑞玲、曾
瑞君、曾瑞瑛」之精神慰撫金,於法尚有不合,請以書狀陳
報是否追加「曾徐富英、曾克誠、曾毅誠、曾瑞玲、曾瑞君
、曾瑞瑛」等人為原告。
㈡、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13,429
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導致原告父親受有頭部3公分撕裂傷
、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而遭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
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應
以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父親之身體、健康權,犯罪
被害人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
得免徵裁判費;至原告主張因被告侵害其父生命權而請求被
告賠償喪葬費用179,650元、精神慰撫金420萬元部分,非屬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44,362元。
㈢、請以書狀陳報各該原告個別請求金額之為何,並提出記載完
整當事人姓名、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及繕本。
㈣、請就原告提出之單據,請依「請求項目」(如醫療費用、交通
費用…等)分類,並按日期、金額整理成附表(單據請依請求
項目分類、並按日期依序排列),並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