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陳泳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志謙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惟被告蔡志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8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3,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