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簡字第3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建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