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潮補字第9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