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2年度潮補字第9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靜如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惟被告鄭靜如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