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潮補字第9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1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伍春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提出確認起訴對象為何人及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之準備書狀。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
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