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潮補字第12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蔡傑銘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皓宇
傅奕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