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潮補字第10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周小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孫偉瀚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