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潮簡字第8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文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鵬豐、李永豐、李秀豐、李鈺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2,62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