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潮簡字第5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595號
原 告 徐莉玲

被 告 郭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所屬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係個
人身分、交易上之重要憑信資料,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
表徵,而已預見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幫
助詐欺行為人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且其
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將來可幫助身分不詳之犯罪行為人進行
現金提領、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
洗錢,竟基於縱有上情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某時許,依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
其未成年,下稱「陳經理」),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佳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
帳戶),開立網路銀行,並於開立後之同日某時許,在址設
屏東縣○○鄉○○路000號之華南銀行佳冬分行附近,將系爭帳
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系
爭帳戶資料)交付予身分不詳之「陳經理」,而容任「陳經
理」使用系爭帳戶,以此方式幫助行騙者為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時,方便收受、提領贓款,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
去向與所在。嗣「陳經理」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由身分不詳行
騙者,於111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佯稱:可
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24日12
時5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系爭帳戶,款項一
經匯入旋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20萬元損害(下稱系爭犯
行)。
㈡而被告所為系爭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43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
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綜上
,原告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之答辯:伊沒有錢可以賠償原告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為系爭犯行,且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
刑在案等情,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未表示爭執
,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採信
。而被告所為系爭犯行,業已觸犯上揭罪名,並經系爭刑事
案件判處罪刑在案,致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20萬元,則
參諸上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被告辯稱:伊現在無資力償還等語,然
此應由被告日後視其資力狀況較佳後,由其自行與原告協商
還款事宜,一併敘明。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
項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而本件並無其他訴
訟費用,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