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潮簡字第3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陳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7,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