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潘逢堉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舒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清佑
陳錦財
陳宜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